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員應本平等互惠及誠信公平原則,將有關約定事項載明於書面,必要時
並告知客戶,讓客戶充分瞭解。簽訂借貸契約後,應將契約(或註明「與
正本完全相符」的影本)乙份交付客戶收執。
會員辦理授信,收取手續費、規費、開辦費、承諾費或貸款提前清償違約
金等有關費用,應於書面中明定收費方式,且上開手續費不得按月隨利息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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