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 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 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 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 」、「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 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 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