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員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
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
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
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
」、「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
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
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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