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投信投顧法第87條規定,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
    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主管機核定。

二、本公會對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規定經費外之費用種類及費率如下:
    (一)專案審查費
          1.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審查費
           (1)說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申
              請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經
              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檢具
              申請書件函送本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20,000元整。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認可
            之審查費
           (1)說明-本公會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
              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委員會,負責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認可相關事宜。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5,000元整。
          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審查費
           (1)說明-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公司)向金管會申報募
                集投資國內之股票型基金,及追加募集投資國內之各類
                型基金(不含債券型、平衡型及貨幣型),應依「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以下
                稱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檢附申報書及公會審查意見
                書向金管會申報後生效。依處理準則第13規定,投信公
                司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依處理準則第
                12規定辦理者外,應檢附申請書及應檢附書件送本公會
                審查,轉報金管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b.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經紀商(
                以下簡稱總代理人)向金管會申請經營境外基金業務,
                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檢具申請書件函送本
                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
           (2)費率-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4.申請專案核准豁免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之案件
            之審查費
           (1)申請案件:申請專案核准豁免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
              位限制之案件審查費如下(含下述a.及b.),並應向本公
              會乙次繳足。
              a.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審查費:依申請案件「基金檔數」計
                算審查費用。審查費用將由本公會分配予參與該次審查
                會議之審議委員。
               (a)申請案件收取審查費用新台幣60,000元。
               (b)「基金檔數」:該次申請基金檔數超過一檔者,如為
                  同一境外基金機構,自第二檔起每一檔基金加計新台
                  幣6,000元之審查費用。
              b.公會審查作業費: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台幣 3,500元整
                。僅於總代理人就目前已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於國
                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舊基金)另行申請專案核准豁
                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時,始須繳納此部分之費用
                ,若總代理人係於申請新基金時一併申請豁免持有衍生
                性商品部位限制,因已依上述 3.(2)繳納公會審查費
                用,無需再依4.(1)b.繳納本項費用。
           (2)後續之申請或申報案件:境外基金經核准豁免持有衍生性
              商品部位限制後,後續之申請或申報事項須經審議委員會
              審查時,審查費如下(含下述a.及b.),並應向本公會乙
              次繳足。
              a.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審查費:說明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b.公會審查作業費: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台幣 3,500元整
                。
          5.申報私募境外基金之審查費(含後續維護)
           (1)說明-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
              五日內,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向本公會申報
              ;申報人並依金管會104年7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50
               771號公告規定,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上月份變
              動情形彙總向本公會申報,再由本公會轉報金管會及中央
              銀行。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之計算標準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三)

           (3)依 5.(2)b.費率繳納審查費用者,嗣後若新增境外基金
              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以外之應募人,除依規定重
              新檢具書件申報,並應繳納5.(2)a.審查費。
          6.申報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審查費(含後續
            維護)
           (1)說明-依金管會110年5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1090147633號
              令、110年8月13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62907號令或111年8
              月 15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1131號令之規定,申報人應
              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公會申報,並應於每
              月第十個營業日將上月份變動情形彙總向本公會申報。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費用標準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四)

          7.申請經營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具備之場地設備及業務人
            員審查意見書之審查費用
           (1)說明-證期局 95年6月12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2828號函
              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前
              ,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向證期局提出申請,該等申請書件
              包括由本公會審核並出具之申請公司場地設備及業務人員
              已符規定之審查意見書。本公會出具審查意見書應審核之
              事項業於95年8月31日經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095014017
              3號函核准。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1,000元整。
          8.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申請經營境外基金電子交易業
            務之作業審核事項之審查費用
           (1)說明-依本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之第伍條第六
              項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開辦境外基金電子交易前
              ,應先將作業流程、相關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之資料
              ,及會計師對含電腦線上交易者之「電腦資訊系統處理作
              業」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制度出具之「審查報告」,先報
              經本公會審核認可後,再轉送金管會備查。
           (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 1,500元,惟若
              電腦線上交易及已開辦投信基金電子交易之申請案件,不
              須再就申請人檢送之內控制度作審核者則為1,000元整。
          9.申請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及申請變更自動化
            投資顧問服務演算法案件之審查費用
           (1)說明-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三第 1
              項,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
              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者,應檢具書件送本公會審查。
           (2)申請案件:申請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或申
              請變更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演算法之案件審查費如下(含
              下述a.及b.),並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五)

         10.其他專案審查費
           (1)說明-本公會執行金管會授權辦理之專案審查案件。
           (2)費率-本公會得按實際辦理情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受審查公司收取之。
    (二)專案檢查費
          (1)說明-本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8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辦理之會員業務檢查專案。
          (2)費率- 本公會得按實際辦理情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受檢查公司收取之。
    (三)專案管理費
          (1)說明-本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8條第1項第6款
             規定辦理之破產會員財產管理專案。
          (2)費率- 本公會得按實際辦理情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受管理公司收取之。

三、以上費用經本公會受理後,概不退還。

四、非本公會會員公司向本公會申辦各項審查案時,得適用本收費標準計
    算審查費用。

五、本收費標準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