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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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商業團體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現行法規)
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
利益為宗旨。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發展,得向其
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
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