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之職前訓練及
在職訓練(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品質,特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四字第0九一0一四九四五四
號函規定訂定本認可要點。
|
二、訓練機構申請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機構者,應於每
年十月底前檢具第七點所列文件函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審查,經本公會審查合格後,轉報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指定得為辦理投信投顧
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訓練機構。
|
三、申請認可做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
條件:
(一)須為經財政部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
(二)前一年度辦理銀行、票券、證券、保險或信託等金融相關業務訓
練課程時數總計需達二百小時,且最近三年內未經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規定處糾正以上以及未
經金管會或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證期會廢止辦理本投信投顧業務
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三)自設訓練場地且其相關設備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
規規定,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租借
場地時,該場地亦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
(四)聘僱一位以上辦理訓練之專職人員。
|
四、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內容認可範圍:
(一)依第二點經金管會指定得為辦理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
練之訓練機構開辦之下列課程:
1.證券、金融相關法令。
2.與證券投資有關之實務操作、技術分析及財務分析相關課程。
3.與證券投資有關之金融衍生性商品相關課程。
4.總體經濟、個體經濟及產業分析相關課程。
5.其他經本公會認可之專業課程。
(二)其他訓練機構經金管會同意並經本公會認可之專業課程。
|
四之一、辦理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時數: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
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
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業務部門主管(含督導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
理)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業務人員應於任
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其中現行
相關法規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
四之二、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接受期
貨及選擇權訓練課程之時數: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理
人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皆應於到職登記前,完成六
小時之期貨暨選擇權職前訓練,其中期貨暨選擇權相關法規
應在兩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
理人每三年應接受至少六小時之期貨暨選擇權在職訓練,其
中期貨暨選擇權相關法規應在兩小時以上。該訓練時數得認
定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
|
四之三、辦理投信投顧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時數:
(一)職前訓練:初任或離職滿 2年再任之內部稽核人員除參加現
行一般業務人員之職前訓練外,擔任稽核工作前,應再參加
12小時以上之內部稽核講習。未完成內部稽核職前訓練講習
課程者,不得充任內部稽核人員。
(二)在職訓練:內部稽核人員除參加現行一般業務人員之在職訓
練外,執行業務後並應參加每三年十八小時以上之內部稽核
講習。未完成內部稽核在職訓練講習課程者,不得充任內部
稽核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如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於取得證照當
年,得充抵上開執行業務前或執行業務後內部稽核講習六小
時。
(四)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其他事業之內部稽核
人員,已參加其他事業內部稽核講習者,得充抵上開內部稽
核講習時數。
|
五、辦理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訓練之時數應依第四之一點,並應對參訓
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舉行職前訓練測驗,測驗合格者始取得職前訓練合
格成績,測驗成績不合格者不得於本會「終身學習護照」上核章。
|
六、擔任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授課講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證券、金融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
(二)於證券、金融機構擔任主管職並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三)於國內外研究所研習證券、金融相關科系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四)於證券、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專業證照或證券、金融相關專業知識經本公會認可者。
|
七、申請認可做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機構應檢具文件如
下:
(一)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機構認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一)。
(二)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
(四)專職人員勞保卡影本或在職證明文件。
(五)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乙份。
(六)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書收執聯」影本乙份。
(七)具使用一年以上之訓練場地使用權證明影本乙份(如:所有權狀
或租賃契約)。
(八)教務規章。
(九)前一年度及當年度實際辦理訓練課程資料(包含課程名稱、內容
大綱、講師個人學經歷、已辦理班次、時數及人次與收費標準)
。
(十)次一年度預定辦理課程之工作計劃(包含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
、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
|
八、第七點第三款以外之各款事項如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通知
本公會,如有異動未申報或異動後之內容,不符本認可要點相關規定
者,本公會得陳報金管會廢止其做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
練機構之指定。
|
九、經認可做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機構,應於每年十月
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
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公會,經彙整陳報證期會,如陳報之次年度舉
辦課程內容不符合本認可要點相關規定者,本公會得報請證期會廢止
其做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機構之指定。前項課程如有
新增或異動應於月底前檢附次月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
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公會。
|
十、經認可做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機構,應於每年二月
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
、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陳報本公會,經彙整陳報金管會
,如陳報之前一年度舉辦課程內容不符合本認可要點相關規定者,本
公會得報請金管會廢止其做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機構
之指定。
|
十一、經認可做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機構除應妥善保存
各上課紀錄外,應於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完成訓練課程後,於本公會
所發行之「終身學習護照」上核章,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份辦
理投信投顧事業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執行紀錄,包含開課
日期、課程名稱、課程時數及參加並完成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格
式如附件二)等書面文件及電子檔案檢送本公會。
|
十二、本公會審查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機構之申請案件,除
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十三、本要點經本公會教育訓練委員會通過並報經金管會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