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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合事項依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配合事項以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本公司應訂定空白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之內容,惟其規格式樣
、印製廠商及價格,本公司應會商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或邀集
全體票券商共同決定之。

空白融資性商業本票印製之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伍佰萬元、壹仟萬元
、伍仟萬元、壹億元及空白面額。
空白外幣商業本票印製之面額為美元拾萬元、伍拾萬元、壹佰萬元及空白
面額。

本公司原則每兩年統計各票券商空白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數量
需求,各票券商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間內,向本公司申報其不同面額空白融
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之需求數量。
本公司彙總前項需求數量後,委請印製廠商統一印製。各票券商依實際購
置數量分擔應付費用,本公司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本公司將完成印製之空白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委由印製廠商逕
予分發各票券商,各票券商應檢附簽收單據影本,函覆本公司存查列管。

票券商因庫存不足得向其他票券商調購,轉出之票券商應將轉出之空白融
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面額、票號、張數及轉出對象等資料,函報
本公司備查。

本配合事項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公布之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其他配合事項、作業要點及業務手冊等規定辦理。

本配合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本公司辦理短期票券款券結算交割作業,其中款項清算交割作業係透過中
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參加人有關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
護與管理及對消費者之保護,亦應遵守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
業務管理要點第34點及第35點規定辦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原第三項並
移列至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