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及目的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
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
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時差、匯率、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導致需
調整淨值,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
濟價值之作業程序,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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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應依本
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以保護投資人。至於未達第三
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
償投資人外,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之估計變動處理,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但應將基金
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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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一)貨幣市場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125%(含);
(二)債券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三)股票型: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5%(含);
(四)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
(五)保本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組合
及其他類型基金: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立法理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12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發
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等,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下稱主動式 ETF)及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
股票及債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並考量主動式 ETF性質與指數股票型相近
,主要投資標的亦可能有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爰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五
款增列「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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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除依第
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個營業日內公
告,並自公告日起20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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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於辦
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淨值低估時
1.申購者: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
購價金。
2.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自基金專戶撥付
予受益人。
3.舉例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二)淨值高估時
1.申購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補發予受益人並
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對基金資
產進行補足。
3.原則上,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
損失給基金,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
基金的金額,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舉例如下表
: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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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
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一)知會金管會、同業公會、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二)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三)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內容應
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基金淨值已重
新計算及基金/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四)檢具會計師報告,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
足損失的方式,並為妥善處理。
(六)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個營業日
內公告,並自公告日起20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七)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處理步驟、內部控制因
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八)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
合理性,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基金/投資人遭受的
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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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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