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3點(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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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一)貨幣市場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125%(含);
    (二)債券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三)股票型: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5%(含);
    (四)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
    (五)保本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組合
          及其他類型基金: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立法理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12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發
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等,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下稱主動式 ETF)及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
股票及債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並考量主動式 ETF性質與指數股票型相近
,主要投資標的亦可能有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爰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五
款增列「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