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一)貨幣市場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125%(含);
(二)債券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三)股票型: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5%(含);
(四)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
(五)保本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組合
及其他類型基金: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立法理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12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發
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等,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下稱主動式 ETF)及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
股票及債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並考量主動式 ETF性質與指數股票型相近
,主要投資標的亦可能有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爰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五
款增列「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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