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同仁身心健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請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之規定,適時舉辦
    文康活動,以紓解同仁工作壓力,提昇工作效率,以促進身心健康。

二、鼓勵同仁成立社團,例如:香功、元極舞、太極拳、氣功、瑜珈、靜
    坐、球類、游泳、登山、合唱團、插花、繪畫……等社團,以調適繁
    忙之工作。

三、文康及社團活動,請各法院配合提供場地或洽借附近學校運動場所。

四、(刪除)

五、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各
    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假
    觀念,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劑身
    心。

六、利用各項訓練,講習或適當時機,邀請學者專家講授有關紓解身心、
    活絡筋骨之專題演講或舉辦壓力調適課程,或鼓勵同仁閱讀有關書籍
    ,以獲取有關身心健康之資訊。

七、法官健康檢查,每年檢查一次。法官以外人員健康檢查,依「公務人
    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
    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檢查費用由機關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
一、考量法官審判業務職責繁重,工作壓力大,為提醒法官及時注意健康
    狀況,維護法官身心健康,爰修正法官不分年齡得每年實施健康檢查
    一次。
二、法官健康檢查補助次數及補助基準上限,比照「中央機關(構)員工
    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發給,其餘健康檢查事項亦依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宜與所在地大型醫院建立聯繫溝通管道,俾同仁有急迫需要時
    ,可迅速就醫。

九、各機關宜視人力調度情形,指派人員協助同仁聯絡就醫相關事宜。

十、洽請醫師作身心保健專題演講,並隨時與之保持聯繫,必要時可商請
    醫療上之服務或協助。

十一、酌購自動血壓計及救急所必要之藥品及設備,並至少訓練或儲備具
      有護理知識之同仁一人,義務協助同仁醫療事宜。

十二、購置健康器材,如按摩椅、跑步機……,供同仁使用。

十三、購置有關醫藥保健、養生運動、心理調適……等方面之書籍,供同
      仁參閱。

十四、改善福利餐廳之設備,加強食物之營養、衛生。

十五、各級主管應以關懷之心協助同仁解決工作上之問題,以紓解工作壓
      力。

十六、請各機關首長提醒同仁事項:
      (一)身體如有不適,請及早就醫檢查治療,不要拖延或諱疾忌醫
            或相信偏方。
      (二)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四十歲以上之被保險人預防保健服務,請
            多利用。
      (三)定食定量,攝取均衡的飲食。
      (四)作適度的運動並持之以恆,可預防疾病、促進健康。
      (五)生活規律,睡眠充足,作習正常,不參加不必要之應酬。
      (六)培養良好的興趣或宗教信仰,以為心靈之寄託。
      (七)經常保持愉悅的心情,並維持和諧的家庭生活。
      (八)以樂觀進取的積極精神,面對工作和挑戰。

十七、所需經費在機關各相關科目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