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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同仁身心健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司法院(89)院臺人四字第 0374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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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1月29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 0930029087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9點、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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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 099002252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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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0990026303號函修正發布第17 點;刪除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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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102001396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同仁身心健康參考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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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司法院院台人四字第1090005040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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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司法院院台人四字第1100030501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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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司法院院台人一字第 1110012489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