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同仁身心健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司法院院台人一字第 1110012489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司法院(89)院臺人四字第 0374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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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1月29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 0930029087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9點、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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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 099002252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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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0990026303號函修正發布第17 點;刪除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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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司法院院臺人四字第102001396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同仁身心健康參考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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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司法院院台人四字第1090005040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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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司法院院台人四字第1100030501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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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司法院院台人一字第 1110012489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法官健康檢查,每年檢查一次。法官以外人員健康檢查,依「公務人
    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
    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檢查費用由機關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
一、考量法官審判業務職責繁重,工作壓力大,為提醒法官及時注意健康
    狀況,維護法官身心健康,爰修正法官不分年齡得每年實施健康檢查
    一次。
二、法官健康檢查補助次數及補助基準上限,比照「中央機關(構)員工
    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發給,其餘健康檢查事項亦依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