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官健康檢查,每年檢查一次。法官以外人員健康檢查,依「公務人
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
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檢查費用由機關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 一、考量法官審判業務職責繁重,工作壓力大,為提醒法官及時注意健康
狀況,維護法官身心健康,爰修正法官不分年齡得每年實施健康檢查
一次。
二、法官健康檢查補助次數及補助基準上限,比照「中央機關(構)員工
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發給,其餘健康檢查事項亦依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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