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法官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
    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之訂定依據。

二、法官遴選舉行口試應有口試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口試小組召集人
    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口試小組委員應親自
    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口試小組委員有應行迴避事由時,扣除應行迴避委員人數後,計算前
    項口試小組委員過半數之人數。
    前二項規定,於口試分組舉行時,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為利口試作業進行,第一項明定舉行口試應有口試小組委員過半數之
    出席。並規定口試小組召集人不能召集或出席時之代理方式,及口試
    小組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須親自出席。
二、為避免第六點迴避規定致實際參與口試委員不足法定出席人數之疑義
    ,爰第二項規定迴避委員,應予扣除後計算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
    以臻明確。(例如:口試小組委員九人,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法定出
    席人數為五人;惟如有三位委員迴避,則第三點法定出席人數應為口
    試小組委員人數九人,扣除迴避委員人數三人後,過半數計之,即法
    定出席人數為四人)。
三、第三項明定口試分組舉行時,適用前二項規定。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口試,均
    採個別口試;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身心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健康),占十分。
  (二)品德操守(包括公正、守法、廉潔、交往、素行、社會形象、風
        評等),占十五分。
  (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占
        十五分。
  (四)溝通能力、應變能力(包括傾聽、表達能力、理解與反應能力)
        ,占十五分。
  (五)敬業精神(包括敬業、承辦案件數量、品質、負責、言行、準時
        出庭等),占十五分。
  (六)專業素養(包括志趣、法學素養、問題判斷、分析、邏輯思辨能
        力、適切取捨與評價、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事實、就案
        件事證進行分析與推理,並作出正確判斷等),占三十分。
〔立法理由〕
參酌考試院發布之口試規則之口試評分表考評項目、法官遴選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及辦理轉任法官遴選作業實務,明定律師、公設辯護人、專任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
五條第一項公開甄試或自行申請途徑轉任法官之口試採個別口試方式,並
明定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四、每一申請人口試時間三十分鐘。進行程序為自我介紹三分鐘;問答二
    十七分鐘,由申請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口試進行前,口試小組委員得會商決定口試發問範圍、評分標準、提
    問順序及限制等有關事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法官遴選口試進行程序及時間分配。
二、為利口試作業進行,第二項明定口試小組委員於口試進行前,得就口
    試有關事宜進行會商。

五、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申請人口試成績,以該小組口
    試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為準。如有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或迴避
    時,以實際參與口試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為準。
    口試小組委員評分未滿六十分者,應加註理由。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口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口試委員有數人時,口試成績以其平均分數為準,第一項訂定口試篩
    選及成績計算方式。
二、審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法官遴選委
    員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口試成績不及格者,將無法
    提請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爰參酌口試規則第九條規定,於第二項明
    定口試成績不及格要加註理由。

六、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其與申請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關係,或為申請人學位論文指導教授、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
    官者,應行迴避。
〔立法理由〕
為使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臻於公平、公正,參酌口試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明定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迴避規定。

七、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立法理由〕
口試作業所需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參酌口試規則第十二條
規定,明定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之守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