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官遴選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律師經公開甄試或律師、公設辯護人、學者等經自行申請轉任法官遴選程
序之一為口試。同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
由法官遴選委員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為兼顧法官法多元進用之立法意旨及辦理口試之效率與效度,經法
官遴選委員會會議決議,法官遴選口試作業,得分組舉行,並由司法院院
長依上開規定,分別指定召集人。為使口試小組之召集、評分項目與計分
方式、進行與時間分配、迴避與保密義務及分組舉行口試之作業方式等有
所準據,據同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訂定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其重點如
次:
一、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舉行口試應出席委員人數、口試小組召集人之代理方式、委員親自出
席義務及委員迴避時之出席委員人數計算方式等規定,口試分組舉行
時,亦適用之。(第二點)
三、法官遴選口試方式、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第三點)
四、法官遴選口試進行程序、時間分配及口試進行前之相關事宜會商規定
。(第四點)
五、口試篩選及口試成績計算方式。(第五點)
六、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迴避規定。(第六點)
七、口試小組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嚴守秘密義務。(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