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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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制定依據

1. 法官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
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
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甄試第三階段為口試,為適度減輕本會面談之負荷,第一項規定法官
    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選代表組成及聘任方式。
三、增訂第二項口試成績規定,另有關口試進行方式、評分項目及配分等
    事項,授權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