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 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 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甄試第三階段為口試,為適度減輕本會面談之負荷,第一項規定法官 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選代表組成及聘任方式。 三、增訂第二項口試成績規定,另有關口試進行方式、評分項目及配分等 事項,授權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