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辦理退職者,其補償金之發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依現行條文修正。 二、查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 有關「政務官」一詞已修正為「政務人員」,爰酌作文字修正。另並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核發補償金之適用對象,已刪除「撫卹」項目, 是政務人員準用事項範圍應不包含撫卹項目,爰予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