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市民(含外籍人士)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頒予「榮譽市民狀」
:
(一)對本市市政建設具特殊貢獻或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
重大績效者。
(三)積極促進本市國際交流及活動,促進本市之國際化,績效卓著者
。
(四)訪問本市之重要外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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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機關於執掌業務範圍內,有頒發「榮譽市民狀」之實際需求者
,應列舉其具體事蹟,簽請市長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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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機關於奉市長核可後,應提供秘書處獲獎者詳細之中英文資料,
包含其姓名及職銜等,並由秘書處印製「榮譽市民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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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秘書處印製之「榮譽市民狀」呈請市長簽署後,送請相關機關辦理頒
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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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倘有時效限制等特殊情形,各機關可先行會請秘書處印製「榮譽市民
狀」後連同各機關簽呈併呈市長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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