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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印發榮譽市民狀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秘三字第092000338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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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國字第10430730400號函停 止適用,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