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為管理市政
大樓會議室使用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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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大樓會議室開放統一調度計有三十九間(如附表),以提供本府
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召開會議、研討會或講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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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申請使用會議室,應利用本府電子公務處理系統場地管理進行
登錄借用,經系統核准後始能使用。
各機關由機關帳號管理者開啟各業務承辦人帳號權限,俾利線上登錄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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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室開放90天內之檔期,供各機關登錄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
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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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議室每週保留一天檔期,優先提供會議室管理機關召開局(處)務
會議、主管會報等例行性會議登錄使用,各機關如有迫切會議需求時
,經與會議室管理機關協商同意後,始可登錄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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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號0204會議室、0205會議室、0803會議室,如因防颱、防汛需求及
因災害應變急難救助需求,將暫停會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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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錄借用時間經核准後,應按核准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使用時
間異動或取消情形,應隨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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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該會議室管理機關管理人員,使用後
應立即復原及清潔場地,並會同管理人員共同檢視會議室各項設施是
否完善,如有損壞情形應即通報公管中心維修,俾便其他機關後續使
用。
借用會議室使用時間,如於管理機關人員下班時間,借用機關應通報
公管中心駐警隊,並於會議結束後會同駐警人員關閉辦公室通道門,
以維辦公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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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公管中心將不定期對市
政大樓會議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發現下列違規情形,將通報違規
機關予以檢討改善。
(一)違反第七點規定。
(二)違反第八點規定。
(三)單一事由會議預先佔用多天檔期備用。
(四)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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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度內經通報違規機關予以檢討改善後,仍有違規情形者,函請該機
關辦理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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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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