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為管理市政
    大樓會議室使用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市政大樓會議室開放統一調度計有三十九間(如附表),以提供本府
    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申請召開會議、研討會或講習使用。

三、各機關申請使用會議室,應利用本府電子公務處理系統場地管理進行
    登錄借用,經系統核准後始能使用。
    各機關由機關帳號管理者開啟各業務承辦人帳號權限,俾利線上登錄
    作業。

四、會議室開放90天內之檔期,供各機關登錄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
    原則辦理。

五、會議室每週保留一天檔期,優先提供會議室管理機關召開局(處)務
    會議、主管會報等例行性會議登錄使用,各機關如有迫切會議需求時
    ,經與會議室管理機關協商同意後,始可登錄借用。

六、編號0204會議室、0205會議室、0803會議室,如因防颱、防汛需求及
    因災害應變急難救助需求,將暫停會議使用。

七、登錄借用時間經核准後,應按核准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使用時
    間異動或取消情形,應隨時更正。

八、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該會議室管理機關管理人員,使用後
    應立即復原及清潔場地,並會同管理人員共同檢視會議室各項設施是
    否完善,如有損壞情形應即通報公管中心維修,俾便其他機關後續使
    用。
    借用會議室使用時間,如於管理機關人員下班時間,借用機關應通報
    公管中心駐警隊,並於會議結束後會同駐警人員關閉辦公室通道門,
    以維辦公室安全。

九、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公管中心將不定期對市
    政大樓會議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發現下列違規情形,將通報違規
    機關予以檢討改善。
  (一)違反第七點規定。
  (二)違反第八點規定。
  (三)單一事由會議預先佔用多天檔期備用。
  (四)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

十、年度內經通報違規機關予以檢討改善後,仍有違規情形者,函請該機
    關辦理懲處。

十一、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