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6)北市秘公字第1063072370 0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北市秘公字第092304326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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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九十三北市秘公字第093305548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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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九十五北市秘公字第095301121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95年5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 市政大樓會議室調度管理系統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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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九十六北市秘公字第096303632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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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0)北市秘公字第 100303737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00年8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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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2)北市秘公字第102300209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2年1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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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3)北市秘公字第10330528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刪除第10點,第12點遞移為第11點,並自 103年9 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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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4)北市秘公字第104302416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10點,並自104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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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6)北市秘公字第1063072370 0號函停止適用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係本處為加強臺北市市政大樓會
議室之使用管理,前於92年5月27日以北市秘公字第09230432600號函修正
發布本注意事項。
茲因本府100年8月19日以府法三字第 100327485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範本府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
前揭辦法規定辦理,另本處(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106年
4月11日北市秘公事字第10630263500號函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統一調度
會議室申請借用公告事項」,上述規定業已含括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考量本注意事項已有上述新法規發布施行,且新法規已含括舊法規之規定
,爰依規定辦理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