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係本處為加強臺北市市政大樓會
議室之使用管理,前於92年5月27日以北市秘公字第09230432600號函修正
發布本注意事項。
茲因本府100年8月19日以府法三字第 100327485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範本府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
前揭辦法規定辦理,另本處(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106年
4月11日北市秘公事字第10630263500號函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統一調度
會議室申請借用公告事項」,上述規定業已含括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考量本注意事項已有上述新法規發布施行,且新法規已含括舊法規之規定
,爰依規定辦理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