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民政局管理樓層使用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須知所稱各活動場地及設備,指本市民生社區中心第三、四樓之集
    會堂、四0一、四0二教室第八樓之八一三、八一四、八一五、八一
    六教室、桌球室、第九樓之健身房、兒童遊樂場、第十樓之跆拳道教
    室、空手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蹈教室、綜合舞蹈教室、迴力球
    室及第十一樓體育館。

三、使用各活動場地及設備之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但設籍本市民生社區
    居民之使用費以八折優待。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民政局管理樓層各場地收費基準表
    ┌──────┬──────┬─────────┐
    │場 地 名 稱 │收 費 基 準 │ 開放時間及時段   │
    ├──────┼──────┼─────────┤
    │集會堂      │1.上午每時段│1.上午:八時至十二│
    │            │  7000元    │        時為一時段│
    │            │2.下午每時段│        。        │
    │            │  8000元    │  下午:十三時至十│
    │            │3.夜間每時段│        七時為一時│
    │            │  9000元    │        段。      │
    │            │            │  夜間:十八時至二│
    │            │            │        十二時為一│
    │            │            │        時段。    │
    │            │            │2.每次使用需繳交保│
    │            │            │  證金50000元。   │
    ├──────┼──────┼─────────┤
    │桌球室      │            │1.日間:八時至十二│
    │健身房      │每時段每人20│        時、十三時│
    │兒童遊樂場  │元          │        至十七時。│
    │            │            │2.夜間:十八時至二│
    │            │            │        十二時。  │
    │            │            │3.每二小時為一時段│
    │            │            │  。              │
    ├──────┼──────┼─────────┤
    │四0一教室  │1.日間每時段│1.日間:八時至十二│
    │四0二教室  │  每教室 200│        時、十三時│
    │八一三教室  │  元        │        至十七時。│
    │八一四教室  │2.夜間每時段│2.夜間:十八時至二│
    │八一五教室  │  每教室 300│        十二時。  │
    │            │  元        │3.每二小時為一時段│
    │            │            │  。              │
    ├──────┼──────┼─────────┤
    │八一六教室  │1.日間每時段│1.日間:八時至十二│
    │綜合舞蹈教室│  每教室 500│        時、十三時│
    │柔道教室    │  元        │        至十七時。│
    │空手道教室  │2.夜間每時段│2.夜間:十八時至二│
    │跆拳道教室  │  每教室 600│        十二時。  │
    │            │  元        │3.每二小時為一時段│
    │            │            │  。              │
    ├──────┼──────┼─────────┤
    │            │1.日間每時段│1.日間:八時至十二│
    │            │  每教室1000│        時、十三時│
    │有氧舞蹈教室│  元        │        至十七時。│
    │            │2.夜間每時段│2.夜間:十八時至二│
    │            │  每教室1100│        十二時。  │
    │            │  元        │3.每二小時為一時段│
    │            │            │  。              │
    ├──────┼──────┼─────────┤
    │迴力球室    │每小時每人  │1.日間:八時至十二│
    │            │100元       │        時、十三時│
    │            │            │        至十七時。│
    │            │            │2.夜間:十八時至二│
    │            │            │        十二時。  │
    │            │            │3.每一小時為一時段│
    │            │            │  。              │
    ├──────┼──────┼─────────┤
    │體育館      │1.羽球:    │1.日間:六時至十八│
    │            │  日間每時段│        時        │
    │            │  每球面 300│2.夜間:十八時至二│
    │            │  元        │        十二時。  │
    │            │  夜間每時段│3.每一小時為一時段│
    │            │  每球面 400│  。              │
    │            │  元        │                  │
    │            │2.籃球:    │                  │
    │            │  每時段1500│                  │
    │            │  元        │                  │
    ├──────┴──────┴─────────┤
    │備註:                                        │
    │    一、桌球室、健身房、羽球場(以球面計)優待│
    │        六十五歲以上市民半價使用,惟應出示敬老│
    │        證或身份證明,其中羽球場若優待身分與非│
    │        優待身份混合使用時各半計價,非優待身份│
    │        以一般收費基準計收,使用時場地管理員得│
    │        不定時抽查,若查驗有身份不符者,應立即│
    │        補繳差額。                            │
    │    二、體育館每週三、五夜間為籃球使用、餘為羽│
    │        球使用。                              │
    │    三、以上各場地除另有規定外以先申請或先到先│
    │        使用為原則,未滿或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
    │        計算。                                │
    └───────────────────────┘

四、各活動場地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夜間十八時至廿二時各活動場地依其性質訂定使用時段,使用未滿
    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

五、各活動場地及設備如同一時段有二人以上申請,以先申請或先到先使
    用為原則。

六、申請使用場地及設備應於使用前一日填具申請書,經臺北市政府民政
    局所屬民生社區中心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本中心)同意後,辦理使用
    手續,並一次繳清各項費用,始得使用。
    桌球室、兒童遊樂場、健身房及迴力球室各項設備供民眾購票使用,
    不做定期借用或預約使用。各項設備之使用以先到先使用為原則,不
    排使用起訖時間。持使用券者,應於使用場地及設備前,經管理員查
    驗使用券後,始得進場使用。

七、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之日五日前通知本中心,不得私自
    轉讓。其原定時段由本中心處理,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返還;如逾期
    通知本中心取消使用者,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返還。

八、申請人就同一時段或連續二時段以上使用七日以上者;應於使用前七
    日向本中心申請,每次申請最長以二個月為限,經核准並一次繳納全
    部費用後,始得使用。

九、各活動場所僅提供現場已有之設備供使用者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
    材或物品使用者應自備,並經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使用
    。

十、私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使用人使用後,歸
    還所借物品,回復原狀,並經本中心於使用完畢後三小時內會勘認無
    應賠償之情事者,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活動超過夜間二十一時,則於
    次日上午九時前辦理會勘。

十一、使用人辦妥使用手續後,本府如有重要公務需要使用活動場地或因
      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得禁止或停止其使用;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
      返還,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二、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如需延長,須經管理員同意並辦理延時
      手續及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得延長使用。

十三、使用場地及辦理各項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活動場地內禁止飲水及飲食。
    (二)使用器材須遵守使用說明及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指導,不依器
          材說明使用或不依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指導致器材損壞時,使
          用者應照價賠償。
    (三)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
    (四)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與安全事宜,均應經本中
          心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申請人需接電或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於申
          請時表明並經本中心同意後,會同技術人員辦理,不得擅自架
          設。
    (六)使用時應愛護一切設施,未經允許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
          鐵釘或圖釘等物品,固定附著於活動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
          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使用場地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人應
          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七)使用場地應以運動休閒、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
          ,不得有設攤、出售物品、傳銷、推銷活動或其他未經同意之
          營業行為。
    (八)作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機器之架
          設應於事前與本中心洽商使用方式,並依本中心同意之方式辦
          理。其錄影、錄音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由使用人
          自行負責。
    (九)使用場地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影響安寧之情事。
    (十)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在場地內外搭建臺架或張貼標語、
          海報、廣告或公告。
    (十一)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十二)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如有使用入場券者,入場券由使用人自
            行印製,並應經稅捐機關驗章及本中心驗印後,始得使用。
            如須製發出席證者,應先將樣張送本中心查照,以憑證入場
            。
    (十三)活動內容應與原申請使用內容相符。
    (十四)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十五)活動內容不得損及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
    (十六)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規定。
    (十七)不得舉辦喪葬活動、炊煮食物或筳席。
    (十八)其他特殊活動經專案核准使用時,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予同意其使用,已同意者得
      禁止或停止其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
      予退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未依規定繳納保証金或使用費者。
    (二)使用本中心場地曾有違規記錄且情節重大者。
    (三)與申請使用之用途不符。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十五、桌球室、健身房、羽球場(以球面計)半價優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市
      民(限本人一人)使用,惟應出示敬老證或身分證明。

十六、每週一得為休館日,所有設備及場地停止對外開放,  作例行性之
      維護及清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