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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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各活動場地及設備,指本市民生社區中心第三、四樓之集
會堂、四0一、四0二教室第八樓之八一三、八一四、八一五、八一
六教室、桌球室、第九樓之健身房、兒童遊樂場、第十樓之跆拳道教
室、空手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蹈教室、綜合舞蹈教室、迴力球
室及第十一樓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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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各活動場地及設備之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但設籍本市民生社區
居民之使用費以八折優待。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民政局管理樓層各場地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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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地 名 稱 │收 費 基 準 │ 開放時間及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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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堂 │1.上午每時段│1.上午:八時至十二│
│ │ 7000元 │ 時為一時段│
│ │2.下午每時段│ 。 │
│ │ 8000元 │ 下午:十三時至十│
│ │3.夜間每時段│ 七時為一時│
│ │ 9000元 │ 段。 │
│ │ │ 夜間:十八時至二│
│ │ │ 十二時為一│
│ │ │ 時段。 │
│ │ │2.每次使用需繳交保│
│ │ │ 證金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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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室 │ │1.日間:八時至十二│
│健身房 │每時段每人20│ 時、十三時│
│兒童遊樂場 │元 │ 至十七時。│
│ │ │2.夜間:十八時至二│
│ │ │ 十二時。 │
│ │ │3.每二小時為一時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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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0一教室 │1.日間每時段│1.日間:八時至十二│
│四0二教室 │ 每教室 200│ 時、十三時│
│八一三教室 │ 元 │ 至十七時。│
│八一四教室 │2.夜間每時段│2.夜間:十八時至二│
│八一五教室 │ 每教室 300│ 十二時。 │
│ │ 元 │3.每二小時為一時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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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六教室 │1.日間每時段│1.日間:八時至十二│
│綜合舞蹈教室│ 每教室 500│ 時、十三時│
│柔道教室 │ 元 │ 至十七時。│
│空手道教室 │2.夜間每時段│2.夜間:十八時至二│
│跆拳道教室 │ 每教室 600│ 十二時。 │
│ │ 元 │3.每二小時為一時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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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間每時段│1.日間:八時至十二│
│ │ 每教室1000│ 時、十三時│
│有氧舞蹈教室│ 元 │ 至十七時。│
│ │2.夜間每時段│2.夜間:十八時至二│
│ │ 每教室1100│ 十二時。 │
│ │ 元 │3.每二小時為一時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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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力球室 │每小時每人 │1.日間:八時至十二│
│ │100元 │ 時、十三時│
│ │ │ 至十七時。│
│ │ │2.夜間:十八時至二│
│ │ │ 十二時。 │
│ │ │3.每一小時為一時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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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 │1.羽球: │1.日間:六時至十八│
│ │ 日間每時段│ 時 │
│ │ 每球面 300│2.夜間:十八時至二│
│ │ 元 │ 十二時。 │
│ │ 夜間每時段│3.每一小時為一時段│
│ │ 每球面 400│ 。 │
│ │ 元 │ │
│ │2.籃球: │ │
│ │ 每時段1500│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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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一、桌球室、健身房、羽球場(以球面計)優待│
│ 六十五歲以上市民半價使用,惟應出示敬老│
│ 證或身份證明,其中羽球場若優待身分與非│
│ 優待身份混合使用時各半計價,非優待身份│
│ 以一般收費基準計收,使用時場地管理員得│
│ 不定時抽查,若查驗有身份不符者,應立即│
│ 補繳差額。 │
│ 二、體育館每週三、五夜間為籃球使用、餘為羽│
│ 球使用。 │
│ 三、以上各場地除另有規定外以先申請或先到先│
│ 使用為原則,未滿或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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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活動場地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
、夜間十八時至廿二時各活動場地依其性質訂定使用時段,使用未滿
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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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活動場地及設備如同一時段有二人以上申請,以先申請或先到先使
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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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場地及設備應於使用前一日填具申請書,經臺北市政府民政
局所屬民生社區中心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本中心)同意後,辦理使用
手續,並一次繳清各項費用,始得使用。
桌球室、兒童遊樂場、健身房及迴力球室各項設備供民眾購票使用,
不做定期借用或預約使用。各項設備之使用以先到先使用為原則,不
排使用起訖時間。持使用券者,應於使用場地及設備前,經管理員查
驗使用券後,始得進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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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之日五日前通知本中心,不得私自
轉讓。其原定時段由本中心處理,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返還;如逾期
通知本中心取消使用者,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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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就同一時段或連續二時段以上使用七日以上者;應於使用前七
日向本中心申請,每次申請最長以二個月為限,經核准並一次繳納全
部費用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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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活動場所僅提供現場已有之設備供使用者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
材或物品使用者應自備,並經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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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私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使用人使用後,歸
還所借物品,回復原狀,並經本中心於使用完畢後三小時內會勘認無
應賠償之情事者,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活動超過夜間二十一時,則於
次日上午九時前辦理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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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人辦妥使用手續後,本府如有重要公務需要使用活動場地或因
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得禁止或停止其使用;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
返還,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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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如需延長,須經管理員同意並辦理延時
手續及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得延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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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使用場地及辦理各項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活動場地內禁止飲水及飲食。
(二)使用器材須遵守使用說明及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指導,不依器
材說明使用或不依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指導致器材損壞時,使
用者應照價賠償。
(三)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
(四)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與安全事宜,均應經本中
心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申請人需接電或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於申
請時表明並經本中心同意後,會同技術人員辦理,不得擅自架
設。
(六)使用時應愛護一切設施,未經允許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
鐵釘或圖釘等物品,固定附著於活動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
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使用場地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人應
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七)使用場地應以運動休閒、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
,不得有設攤、出售物品、傳銷、推銷活動或其他未經同意之
營業行為。
(八)作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機器之架
設應於事前與本中心洽商使用方式,並依本中心同意之方式辦
理。其錄影、錄音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由使用人
自行負責。
(九)使用場地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影響安寧之情事。
(十)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在場地內外搭建臺架或張貼標語、
海報、廣告或公告。
(十一)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十二)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如有使用入場券者,入場券由使用人自
行印製,並應經稅捐機關驗章及本中心驗印後,始得使用。
如須製發出席證者,應先將樣張送本中心查照,以憑證入場
。
(十三)活動內容應與原申請使用內容相符。
(十四)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十五)活動內容不得損及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
(十六)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規定。
(十七)不得舉辦喪葬活動、炊煮食物或筳席。
(十八)其他特殊活動經專案核准使用時,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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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予同意其使用,已同意者得
禁止或停止其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
予退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未依規定繳納保証金或使用費者。
(二)使用本中心場地曾有違規記錄且情節重大者。
(三)與申請使用之用途不符。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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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桌球室、健身房、羽球場(以球面計)半價優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市
民(限本人一人)使用,惟應出示敬老證或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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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每週一得為休館日,所有設備及場地停止對外開放, 作例行性之
維護及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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