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溫泉取用費繳納義務人(以下簡
稱繳納義務人)合理計算溫泉取用量,並作為本府徵收溫泉取用費之
依據,特依「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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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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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1.旺季:係指每年 1月至 3月及10月至12月。
2.旺季假日:係指旺季月份中之週六週日。
3.一般日:每年除旺季假日外之其餘日數。
4.家戶浴室:非供營業使用之住家用浴室且無設置大眾溫泉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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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溫泉取用量應由繳納義務人提出證明文件,送本府核定。
繳納義務人無法依前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者,得依本基準填寫溫泉取
用量申報表(如附件),送本府核定。
繳納義務人未依前兩項規定辦理者,得由本府逕依本基準核算溫泉取
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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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準之溫泉取用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溫泉使用設備之不同,區分大眾溫泉池及非大眾溫泉池:
1.大眾溫泉池之溫泉計量,以下述公式作為計算基準:
(1)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 =容積(立方公尺)×換水率
(2)一般日每日使用量同於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
2.非大眾溫泉池之溫泉計量,分為個人溫泉池(包含湯屋)、旅
館房間附設個人溫泉池及家戶浴室三類,分以下述公式作為計
算基準:
(1)個人溫泉池(包含湯屋)
A.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池數×旺季假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
人數 × 0.3(立方公尺)
B.一般日每日使用量=池數×一般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
× 0.3(立方公尺)
(2)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溫泉池
A.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房間數×旺季假日平均住房率×每
組客人平均人數 × 0.3(立方公尺)
B.一般日每日使用量=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立方公尺)×
0.5
(3)家戶浴室每日溫泉取用量推定為低於 2立方公尺且無需裝置
計量設備者,每月取用量以 33.33立方公尺計算。家戶浴室
若有使用大眾溫泉池者,其計量方式依本點第 1款第 1目計
量之。
(二)大眾溫泉池之計量換水率、個人溫泉池之旺季假日平均每日每池
使用人數、個人溫泉池之一般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旅館房
間附設個人溫泉池之旺季假日平均住房率、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溫
泉池之每組客人平均人數等參數,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每年檢討並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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