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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徵收溫泉取用費取用量計算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產業公字第09731286800號函訂 頒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產業公字第099300664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公字第1043248130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7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