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及補助本市工商業購置節能產
品,落實節能減碳,力行綠色消費,並協助國內產業發展,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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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產業局得將本要點規定事項委託節能專業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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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補助之節能產品為取得節能標章或能源之星認證之產品,
其補助對象為設籍於本市且領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之公司或商號。
本要點補助之產品為冷氣機、電腦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開飲機
、飲水機、熱水瓶、螢光燈管、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室內照明燈
具及電腦主機、影印機、多功能事務機、印表機、傳真機、掃描器,
並以公告當年度購置之新品為限。
受補助產品之節能標章或能源之星認證,於申請截止日時,其使用證
書須仍為有效。
經補助購置之節能產品,應安裝於本市工商業之廠房、營業或辦公場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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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商業申請補助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應填具節能產品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在
受理申請期間,親送或郵寄至產業局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
申請節能產品補助」字樣,截止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收件或郵
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受理申請期間由產業局另公告之。
(二)每一營業主體購買節能產品之金額應達新臺幣五萬元,始得申請補
助;同一營業主體有多個營業據點時,每一營業據點應分別填寫一
份申請書,申請金額以各營業據點加總計算。
(三)申請案經書面初審有應補正事項,產業局以書面通知限期七日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申請案經書面初審通過,由臺北市
節能產品補助作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實質審
查。
(四)申請案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補助金額,申
請人應於核定補助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個月內備齊臺北市政府補助
工商業購置節能產品契約(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及下列文件裝
訂成冊一式六份,向產業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1.購置節能產品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
2.購買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
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
3.購買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載明廠牌及機型,正本於審
查完畢發還,無保證書之產品免附)。
4.節能產品安裝完成後之現場照片,並提供解析度300dpi以上,格
式為*.JPG之圖檔。
5.申請補助之節能產品未獲得其他機關補助切結書。
6.申請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7.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
(五)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購置並備齊文件申請
核撥補助款者,產業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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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產業局得予駁回:
(一)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二)補助品項不符。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購買。
(四)未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同一產品業經其他機關補助。
(六)虛偽買賣、造假不實之情事。
(七)補助款用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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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產業局為審查申請案件,得設置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如下:
(一)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產業局局長遴聘,並由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評審委員會之開會及現場查驗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由召集人視
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
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會議幕僚行政作業由產業局派員兼任。
(四)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申請案之審查。
2.購置節能產品報告書之審查。
3.排定申請案補助順位。
4.換裝節能產品之現場查驗事宜。
5.其他與補助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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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委員會就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依下列事項及配分進行審議,
並審定受補助優先順位及其補助金額:
(一)購置產品之節能效益(70分)。
(二)後續示範推廣可行性、維護及運作管理完備性(20分)。
(三)曾配合產業局節能減碳相關政策或示範推廣之實績(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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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委員評分計算及程序如下:
(一)由評審委員評分後分別計算其總得分及平均分數,平均達七十分
以上者為合格,得列入名次序分計分。
(二)各評審委員按其對及格申請案之評分高低排定名次,評分相同者
名次相同,其名次應為前揭申請案之名次加上評分相同者個數向
後遞增排序。評為第一名者,得一分;評為第二名者,得二分;
評為第三名者,得三分;餘依此類推。依此計算各及格申請案之
名次序分總計。
(三)依「名次序分總計」排定補助對象順位,以「名次序分總計」低
者為優先補助對象。「名次序分總計」相同者,以購置產品之節
能效益評分項目獲得評分高者為優先,購置產品之節能效益評分
項目分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前項審核結果產業局於評審結束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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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依評定順位依次補助,同一營業主體其補助額
度依購置節能產品金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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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節能產品之申請品項及金額,評審委員會得依市場價格,予以酌減或
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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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由產業局將補助款匯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
融機構指定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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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審委員會審核補助案須現場查驗時,申請人有義務協助並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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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文件及其檢附文件,申請人應覈實填列並切實遵守,如經查有
虛偽造假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無條件繳還補助款。
申請補助品項已獲他機關補助;或經產業局補助購置之節能產品,
未依規定安裝於本市工商業之廠房、營業或辦公場所者,應無條件
繳還補助款。
前二項應無條件繳還之補助款,未繳還者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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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獲補助廠商應於節能設備安裝完成後二年內,每半年提供運轉與維
護資料予產業局,並授權產業局用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
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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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產業局編列預算支應,申請期間終止,補助款倘
有結餘,產業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申請期間因補助款用罄,產
業局得公告終止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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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本要點修正前申請中之案件,適用本要點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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