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補助工商業購置節能產品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產業公字第09833861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條文;並增訂第1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煤氣事業及水電等特許業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六、依本要點修正前申請中之案件,適用本要點修正後之規定。
四、工商業申請補助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應填具節能產品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在
      受理申請期間,親送或郵寄至產業局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
      申請節能產品補助」字樣,截止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收件或郵
      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受理申請期間由產業局另公告之。
(二)每一營業主體購買節能產品之金額應達新臺幣五萬元,始得申請補
      助;同一營業主體有多個營業據點時,每一營業據點應分別填寫一
      份申請書,申請金額以各營業據點加總計算。
(三)申請案經書面初審有應補正事項,產業局以書面通知限期七日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申請案經書面初審通過,由臺北市
      節能產品補助作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實質審
      查。
(四)申請案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補助金額,申
      請人應於核定補助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個月內備齊臺北市政府補助
      工商業購置節能產品契約(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及下列文件裝
      訂成冊一式六份,向產業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1.購置節能產品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
      2.購買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
        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
      3.購買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載明廠牌及機型,正本於審
        查完畢發還,無保證書之產品免附)。
      4.節能產品安裝完成後之現場照片,並提供解析度300dpi以上,格
        式為*.JPG之圖檔。
      5.申請補助之節能產品未獲得其他機關補助切結書。
      6.申請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7.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
(五)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購置並備齊文件申請
      核撥補助款者,產業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