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工商業導入智慧節電
系統、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落實節能改善,並協助國內綠能產業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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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資格:
(一)依法設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辦妥營業登記之公司或
商號。
(二)本市商辦大樓管理委員會,且用電場所不得包含一般住宅用戶
。
(三)依法設立於本市並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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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類別及限制:
(一)申請人須透過實際汰換或新增用電設備方式達到落實節能改善
,於補助執行期間結束後,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發節電
補助款。
(二)申請人登記資本額需未達新臺幣(下同)八千萬元,且汰換或
新增用電設備總金額(含稅及施工費用)應達二萬元以上。申
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不受登記資本額之限制,汰換或新
增用電設備總金額應達二萬元以上(含稅及施工費用)。其中
施工費用包含能源監控管理系統、空調、照明、冷凍冷藏用電
設備、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所進行節能改善工程所需之材
料、零件及其工程施作等支出費用。
(三)前款汰換用電設備以下列項目為限:
1.能源監控管理系統(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EMS
):係指可藉由手持式行動裝置或電腦設備調控,調控設備
運轉排程、設備操作參數或變頻控制系統等軟硬體設備。
2.空調用電設備:空調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冰水泵、區域
水泵、冷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空調箱及小型送風
機)、冷氣不外洩阻隔設施(空氣簾)。空調主機需具中華
民國最低能效標示基準或經濟部能源公告之相關能效標準,
參考網址: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
aw/Content.aspx?menu_id=1039 。
3.照明用電設備:僅限為 LED燈具。
4.冷凍冷藏設備:冷凍冷藏主機、冷凍冷藏櫃及週邊附屬設備
(冷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
5.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第二、四目以外之非空調系統或冷
凍冷藏設備之風機及泵),且已內含電動機之完整產品:空
氣壓縮機、風機及泵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
規範附件一至附件三,且登錄備查於經濟部能源局所設「動
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其中電動機之能源效率應達
International Efficiency 3(簡稱 IE3)以上等級,且應依
「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含安裝於特定設備之一部者
)能源效率基準、效率標示及檢查方式」相關規定,登錄備
查於經濟部能源局所設「容許耗用能源效率基準管理系統」
。
(四)第二款新增用電設備以下列項目為限:
1.能源監控管理系統(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EMS
):係指可藉由手持式行動裝置或電腦設備調控,調控設備
運轉排程、設備操作參數或變頻控制系統等軟硬體設備。
2.冷氣不外洩阻隔設施(空氣簾)。
(五)申請人新增或汰換冷氣不外洩阻隔設施(空氣簾),不受第二
款汰換或新增用電設備總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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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節電補助款計算基準及限額:
(一)每一申請案節電補助款以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節電率(%)計算期間與計算方式如附件四。
(三)補助案依達成節電率(%),核算節電補助款費率(元/度)
計算基準如附件五。
(四)節電補助款 =總節電量(度)×節電補助款費率(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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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受理期限: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二)受理單位:申請書及完工查驗報告書,應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
寄送(寄送以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至本局委辦單位財團法人
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48號
10F(專五部),電話:02-2911-0688 分機 752。信封上並應
載明「申請臺北市工商業綠色節電補助」字樣,逾期者不予受
理。
(三)應備文件:
1.申請書:
(1)申請書(附件六)一式二份。
(2)台電公司最近一期電費通知單一式二份。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工廠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
近發給之同意報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汰換或新
增設備用電場址需與登記地址相符)。
(4)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2.完工查驗報告書:
(1)完工查驗報告書一式二份(含改善前、後現場照片及收受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七)。
(2)本市工商業綠色節電補助切結書一份(附件八)。
(3)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二份,其上應載明
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設備費用品項應註明品
項(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
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
姓名。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當年度期間
,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4)於當年度十月二十日前提送完工查驗報告書、前年度六月
至九月及當年度六月至九月期間各月份台電公司用電資料
等證明文件一式二份,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
公司大小章。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由
本局或本局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
電成效驗證使用。
(四)本局應將補助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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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撥款規定: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補助款支應,補助款總金額為八百六十
萬元。
(二)申請案經完工查驗通過者,於本補助執行期間結束後,本局依
實際達成之節電率核算補助款額,匯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
機構指定帳號。
(三)若辦理申請案件所申請之總補助款額超過八百六十萬額度時,
本局將依比例酌減各案件之核定補助款額,受補助單位不得異
議。
(四)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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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
補助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
2.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汰換或新增用電設備項目。
5.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節電補助款或節電獎金
等,台電電費折扣獎勵節能措施不在此限。
7.申請人之用電場所包含非公司或商號之一般住宅用戶。
8.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本要點補助案申
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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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受補助單位應同意本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
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並就本局所舉
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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