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之家民眾辦理不擬續養犬貓前置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與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辦理。

二、目的:為解決本市市民因故無法繼續飼養犬貓之困難,同時讓該些犬
    貓仍能有機會再次進入認養家庭,藉由讓渡專區平台轉介犬貓適合的
    飼主,減少市民辦理不擬續養動物數量,降低本處動物之家收容壓力
    ,提升整體收容動物的照護品質及福利。

三、日期:溯自 104年 1月 1日實施。

四、執行單位:臺北市動物之家。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 852號
    電話:02–87913254分機3255。
    網址:https://zh-tw.facebook.com/tcapo.tas

五、因故無法續養犬貓之市民,可於辦理不擬續養手續前,先檢具犬貓相
    關資料(年齡、性別、毛色、品種和病史等)以及犬貓照片,至本處
    動物之家臉書粉絲團「動物讓渡專區」進行犬貓讓渡公告申請。依說
    明填寫請表格後將資料寄至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 852號)
    ,由動物之家工作人員將待讓渡犬貓照片刊載於「動物讓渡專區」相
    片集供民眾做瀏覽,為期15天,若有意認養待轉讓動物之市民,可透
    過動物之家工作代為連繫後辦理動物轉讓登記,減少動物因不擬續養
    收容於動物之家造成之緊迫與不適情形,提升收容動物照護品質。

六、待讓渡犬貓照片經刊登15天後,若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原飼主可
    將動物待至本處動物之家,依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辦理
    相關手續後,由動物之家進行收容照護與後續認養推廣事宜。

七、相關申請表格內容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