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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
    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認定事宜,特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
    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第六
    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需求、提供人力
    資源及相關協助後,仍應調整班級人數者,得依本原則調整班級人數
    ,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最多減少三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
    不予減少人數。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應考量班級人數之多寡
    ,其調整班級人數條件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國小及中等教育階段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經學校或幼兒園評估,需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班級人
    數時,由學校或幼兒園備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
    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彙整表」(附表)、學生或
    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後,報送本局轉請本市鑑輔會
    審核。各教育階段繳交日程如下:
    (一)國小及國中教育階段: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報。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及舊生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提報;多元入學管道學生
          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提報。學校倘因新生招生人數額滿,以致
          無法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爾後於招收
          轉學生時,可考量酌減班級人數,以為因應。
    (三)學前教育階段:請於每學年度公立幼兒園疑似身心障礙幼兒學
          期中鑑定報名期限內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