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
班調整班級人數認定事宜,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北市教特字
第一0一三0九一九五七00號函訂定發布生效,期間歷經四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北市教特字第一0七六0五四五九0號函修正發布迄今。
二、本原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
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六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因應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修訂頒布,及特殊教育法增列第三十條第三款,爰修正本原則規定如
下:
(一)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
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與特教法,修訂本市名稱為「臺北
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
調整班級人數處理原則」。(修正名稱及修正規定第一點之依
據內容)
(二)餘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三、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