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行政區執行強迫入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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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各行政區為有效執行強迫入學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北市各行政區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四條規定,成立各區強迫入學委
    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各區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區公所副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依各區之下列
    相關單位聘(派)兼之:
  (一)區公所民政課課長。
  (二)區公所社會課課長。
  (三)健康服務中心主任。
  (四)戶政事務所主任。
  (五)警察局分局長。
  (六)少年輔導組代表。
  (七)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主任。
  (八)區公所會計室主任。
  (九)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委員會任務為負責宣導及督促各區適齡國民入學。

四、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

五、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綜理會務推動,執行秘書由民政課
    課長兼任,幹事由主任委員指定區公所現職人員兼任之。

六、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各區教育、民政、戶政、衛生、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以下簡稱
    各單位)應執行強迫入學相關任務,流程及作業規範如下:
  (一)各單位處理適齡國民未入學之通報、轉介及追蹤輔導等工作之處
        理流程圖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二。
  (二)各單位應依臺北市執行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作業規範內容(如附
        表三)之工作項目按期實施。
  (三)身心障礙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及輔導單位,若有申請暫緩入學之
        需求,應依式填報「臺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
        學申請書」(如附表四)
  (四)各單位於執行強迫入學過程中,應依式填寫「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勸告書」(如附表五)、「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書面警告書」(如
        附表六)、「區公所行政罰鍰處分書及行政罰鍰單」(如附表七
        之一、七之二),彙整成果表(如附表八)及「臺北市強迫入學
        委員會應入學未入學家庭訪視紀錄表」(如附表九)陳報各該主
        管機關備查。
    前項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三所列作業期程之日期,得由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依當年度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