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職業輔導研習營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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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配合國民中學職業輔導,提供高職及職業訓練中心現有師資及
    設備,舉辦職業陶冶教學及實習,以增進國中生對職業教育之認識,
    並進而奠定未來職業發展之基礎。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臺北市立高級職業學校暨臺北市職業訓練中心。

四、參加學生及方式;國中各年級學生自由選擇辦理學校及類科,向原就
    讀國中報名後,由國中彙整學生名冊送承辦單位。

五、辦理時間:由承辦單位自行斟酌排定時間,視課程內容彈性調整研習
    期限,至多不超過一週。

六、研習內容:由承辦單位依所開類科自行設計,以能試探學生之職業性
    向為原則,且應強調實作經驗,以激學生潛能及興趣。

七、師資及設備:各承辦單位以現有師資及設備實施教學。

八、經費:有關教師鐘點費由人事費項下勻支,其餘員工加班費,教學設
    備暨場地維護費及學生實習材料費等由各承辦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必要時得由本局酌予補助。

九、研習期間除應特別注意學生安全及生活教育外,亦得邀請各國民中學
    辦理職業輔導教師參與活動,以協助學生之管理及學習。

十、各承辦單位應於事前詳擬實施計畫報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