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試辦國中教室開放供辦理成人及社會教育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臺北市學校教室適度開放供辦理長期成人或社會教育,以增進
    市民生活知能,提昇市民生活素質。

二、適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
    (二)已立案辦理公益事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開放使用時間:
    (一)學期中-每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寒暑假-每日下午二時至五時,晚上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四、試辦學校:本市市立敦化、仁愛、興雅、南港、內湖、士林、明德、
    景美、中正、新興、民權、萬華等十二所國民中學。

五、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參與活動人員安全,活動期間應有使用單位管理
    人員在場,負責處理有關事務。

六、使用單位不得將所使用之教室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期間未滿而
    未繼續使用,視同放棄。

七、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學校既有設備,不得予以變更,如有減損,應負
    責修復或賠償;並維護場地及環境清潔。

八、申請使用單位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及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並檢具相關證件向所在行政區之試辦學校提出申請;申請使用教室
    數量超過開放教室數量時,由學校依開放教室數量公平分配,若有空
    餘教室,就其間數繼續受理申請。

九、申請期間:
    (一)定期:每年八月一日至十日及二月一日至十日。
    (二)不定期:定期申請若尚有空餘教室,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二
          週前提出申請。

十、教室開放數量以普通教室總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十一、每期使用期間最短三個月最長十二個月,每一使用單位每次以使用
      二間教室為限。

十二、經核准使用之申請單位應繳交保證金(每月每間教室壹萬元,不足
      一月以一月計)。

十三、費用:(費用以三小時為一時間單位計算,不足三小時以三小時計
      )
      (一)每間教室每個時間單位收使用費二00元,各校所收使用費
            一律依規定繳庫。
      (二)使用單位應支付學校場地管理費(每使用一間教室每一時間
            單位給付管理費三00元),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支用。

十四、督導考核:各試辦學校應研擬相關工作計畫,妥善辦理;辦理績效
      列為學校年度考核項目,辦理成績優良者予以敘獎。

十五、附則:
      (一)使用單位如有違反合約,學校應停止其繼續使用,使用單位
            並不得要求返還繳交之費用。
      (二)本注意事項作為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