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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試辦國中教室開放供辦理成人及社會教育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教五字第13156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體字第10437112200 號函廢止,並自104年7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