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
十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
要點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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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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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指校外學習定義如下:
(一)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指學生在學期間申請或透過學校推薦前
往國、內外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或產業界進修、跨校網路
選修或學習課程。
(二)校外教育訓練:指學生在學期間於寒暑假、例假日、上課或課
餘時間,赴國外或國內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就業導向之職業訓練
機構等場所(以下簡稱學習機構),參加與就讀課程相關之進
修、實習、學習或訓練。
(三)校外學習成就:指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取得與就讀課程相關
,由國內外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或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優勝以
上之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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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為審查學生參與校外學習,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
應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負責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
目得列抵免修。
審查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
餘委員,由校長就行政人員代表、各科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及其他相
關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社區人士、家長代表、學者、業界代表或學生
代表相關人員等參與。審查會由校長指定業務主管一人,兼任執行秘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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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申請校外學習第一、二項,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經審查會審查
通過及學校核准後,始得為之。
學生另依校外學習第一、二項申請赴國外進修、實習或學習課程,應
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完成註冊手續。
(二)核准出國修習課程以二次為限(寒暑假不在此限),每次以一
學期為原則,總計不得超過二學期,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
(三)具役男身分者,應依役男出境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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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申請校外學習之學分及成績採計參據:
(一)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
1.前往國外進修或學習課程:
(1)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成績證明文件(含國外學歷修業之
起迄時間)及中文譯本。
(2)入出境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3)其他與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相關的佐證資料。
2.國內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依各校審查會於學生申請階段要
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成績、修習證書、網路選修紀錄、
出缺席紀錄等。
(二)校外教育訓練:學生於訓練期間,應定期書寫工作內容及心得
之學習報告,並經學習機構評閱,作為學分或成績採計之參據
。
(三)校外學習成就:與就讀課程相關,由國內外政府機關發給之證
照或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優勝以上之成就證明。
學校得指派教師,定期或不定期赴學習機構了解學生校外教育訓練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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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應依學校規定期限,檢具相關文件送教務處申請學分抵免或成績
採計。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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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原則如下:
(一)校外學習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
,以採計就讀相關課程為限,審查會應衡酌校外學習之名稱、
內容及時數或經測驗及格者,審查學分抵免事宜。
(二)成績採計由審查會依學生的學習內容、時數、評量方式及表現
成就,酌予採計或調整,並得視需要另行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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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基準如下:
(一)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
習時數,原則以授課十八節為一學分採計。可抵免採計部定必
修、校訂必修、選修及彈性學習時間等課程。
(二)校外教育訓練:
1.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採計
一至二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至二節。
2.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程度,分為高相關及基本
相關:
(1)高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
節。
(2)基本相關者:以一百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
計一節。
(三)校外學習成就:
1.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1)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
三節。
(2)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
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至多六學分或六節
。
2.取得國內外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或學
科競賽優勝以上者:
(1)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技藝(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勝以
上,至多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至多採計三節。
(2)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勝以上,至多採計六
學分;在進修部,至多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至多六學分或六節
。
3.國際性單科競賽獲獎且培訓時間達校內該科全學期授課時間
三分之二者,授予該科成績採計及大學暨技專校院繁星入學
校內成績排序,由各校訂定補充規定審查之。
(四)學分或成績採計,於修業年限內,至多可採計二學期六十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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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抵免學分之登記,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單內,並註明
抵免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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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依據本要點核准之文件,得載明下列附款:「學生所提供之各
項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學校應予撤銷其
學分之抵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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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學校審查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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