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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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一、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高級
    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並強化學校
    與職場連結,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
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
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
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
定為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法規名稱之修正,爰
    將「國外學生」修正為「學生國外」;另為明確規範學校應依課程綱
    要有關課程規劃之教學單元、學分數及教材內容規定辦理審查,爰酌
    修第一項文字。
三、考量有關學生赴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科目之可行性與相關規範
    必要性,將取得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分規定,納入第十九條規
    定,另為明確規範學校應依課程綱要有關課程規劃之教學單元、學分
    數及教材內容規定辦理審查,爰修正第二項。
四、為因應第二項之修正,爰刪除第三項部分對應文字。第三項學校辦理
    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採計等時
    ,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
    法等法規規定辦理。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
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有關跨校選修及預修課程之
    規劃、推動,爰修正其課程之相關規定;另配合多元選修課程,包括
    學生得赴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選修課程及大專校院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讓學生依興趣、性向、能力與需求選修他校課程或預修進階課程,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其適性發展之目的;多元選修課程及預修課
    程並得採數位遠距教學,以推動數位學習及資訊教育,鼓勵更多創新
    教學模式,進而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及成效。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予彈性學習時間
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
三項平均成績計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彈性學習時間」可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特色
    課程選修之增廣教學、學校特色活動、服務學習、補救教學、學生自
    主學習等,其課程內涵較為多元,且學校所規劃部分課程有授予學分
    之需求,爰增訂適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學生,於學校備
    查之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之彈性學習時間,修讀全學期授課之充實
    增廣(補強)性教學課程,其學分授予、成績登錄與計算規定。
三、第一項明定彈性學習時間學分之授予對象及授予條件。
四、考量彈性學習時間與學校選修科目有其課程規劃理念之差異,彈性學
    習時間所得成績為學生學習樣態之呈現,登錄與否無實質差異,由各
    校自定,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均成績計算,爰於第二項明
    定學生取得之彈性學習時間成績,其登錄與計算之規定。
3.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
格者,得採計成績,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
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
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
、成績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
定為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法規名稱之修正,爰
    酌修第一項,將「國外學生」修正為「學生國外」;另為明確規範學
    校應依課程綱要有關課程規劃之教學單元及教材內容規定辦理審查,
    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三、考量有關學生赴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科目之可行性與相關規範
    必要性,將取得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分規定,納入第十六條規
    定;另為明確規範學校應依課程綱要有關課程規劃之教學單元及教材
    內容規定辦理審查,爰修正第二項。
四、為因應第二項之修正,爰刪除第三項部分對應文字。第三項學校辦理
    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採計等,
    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等法規規定辦理。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
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課程綱要總綱有關跨校選修及預修課程之規劃、推動;另配合
    多元選修課程,包括學生得赴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選修課程及大專校院
    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讓學生依興趣、性向、能力與需求選修他校課
    程或預修進階課程,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其適性發展之目的;多
    元選修課程及預修課程並得採數位遠距教學,以推動數位學習及資訊
    教育,鼓勵更多創新教學模式,進而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及成效,爰修
    正本條文字。
三、上述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