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 109309863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國中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一百年五月九日訂定之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生校際學習及學分抵免或升級實
施要點已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公布停止適用,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
生效。
鑑於我國高級中學法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公布廢止、高級中等教育法
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實施,另為鼓勵高中學生因應 108課綱自
主學習、校際選修、大學預修、產學合作及國際文憑取得等多元學習管道
,強化技職學校與職場連結,並鼓勵落實高中學生自主學習,建立學習歷
程,爰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
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
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並彙整普通型、技術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
實務意見,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實
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草案)訂定重點條文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1點:本要點訂定之依據。
(二)第2點: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學校。
(三)第 3點:本要點之校外學習,包含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校外教育
      訓練、校外學習成就等3種類型。
(四)第 4點:學校為審查學生校外學習進行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應組
      成審查委員會,並規範各校委員會組成人員及人數。
(五)第 5、6、7點:學生申請校外學習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之程序及應
      檢附文件。
(六)第8、9點:敘明本要點校外學習各類型進行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之
      採計原則及基準。
(七)第10、11點:敘明本要點成績應註明抵免之文字及學分抵免上限。
(八)第12點:敘明學校得載明之附款。
(九)第13點:明定學校得依據本要點自訂規範。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