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個案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之內容及時
數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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