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
    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如附件)

三、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如附件)

四、對於限期改正案件期限屆滿未完成改正者,如水土保持義務人確有合
    理事由或不可抗力因素(如天候因素影響等)致無法完成改正者,得
    審酌個案狀況,再給予適當之改正期限,屆時如仍未改正,再依「水
    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處分。

五、第三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
    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
    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