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為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
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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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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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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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限期改正案件期限屆滿未完成改正者,如水土保持義務人確有合
理事由或不可抗力因素(如天候因素影響等)致無法完成改正者,得
審酌個案狀況,再給予適當之改正期限,屆時如仍未改正,再依「水
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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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
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
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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