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設置可供五十輛以上小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停車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本
    市申請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
    ,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基地之使用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說明
    書圖規定。

三、申請人應檢附左列文件,向本市停車管理處提出申請(變更時亦同)
    :
  (一)申請書封面。(格式如附表一)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如為法人應附登記文件)。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建築線指示圖。
  (六)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七)地藉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八)平面配置圖:應含植栽、綠化、基地周圍人行動線安全等說明及
        相關設施之佈設。
  (九)場內行車動線及車位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行車
        動線、標誌配置圖及說明,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十)出入口配置圖說:應含車道佈設及出入動線,並應說明出入車方
        式及面臨道路寬度。
  (十一)交通動線圖說:應以都市計畫套繪圖製作,並作基地周邊交通
          影響分析。
  (十二)安全設施規劃圖說:說明場內及出入口之號誌、標誌、及標線
          規劃。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十三)基地現況照片:含正面、右側面及左側面。
    前項申請書件,一律採橫式書寫、左側裝訂,製成三0公分×二一公
    分(A4)大小;一次檢附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四、申請案由本市停車管理處初審後,報本府審查;審查時申請人應配合
    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由本府交通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本市停車管理處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議。但供一
    百五十輛以下小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案,得由本府交
    通局逕為審核。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如涉建築行為,申請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
    執照。但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處理原則第二點第
    四款規定,免辦建築執照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提送設置圖說及拆除切
    結書,並於施作完成後檢具核備文件、設置圖說及拆除切結書向建管
    處報備列管。

六、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如有變更核准事項,應向本市停車管理處提
    出申請,由該處依第二點及第四點之規定重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