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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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設置可供五十輛以上小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停車場法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
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
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
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