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申請人申請辦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四十一
組:一般旅館業」或「第四十二組:觀光旅館業之一般觀光旅館」之
社區參與者,應負擔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所生之費用。
|
三、申請人應於申請辦理社區參與時,預先繳納新臺幣十萬元,由本局開
立收據交申請人收執。申請人繳納費用如有不足者,本局得通知申請
人於文到之日起十日內補繳:逾期仍未繳交者,本局得停止辦理社區
參與有關事項。
|
四、前點費用須支付之項目,詳如附表。費用憑證核銷及原始支付憑證處
理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本局辦理社區參與終結後,應即通知申請人費用之結算;不足者,應
予補繳,剩餘者,無息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