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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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舉行公聽會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於申請時預先繳納。未繳納者,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收費標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