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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設置一般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之一般觀光旅館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收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第十八條
舉行公聽會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於申請時預先繳納。未繳納者,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收費標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