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勞工或申領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其已領取者,勞
  動局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移送強制執
  行: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勞動局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
  四、違反前條規定,重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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