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或申領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其已領取者,勞 動局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移送強制執 行: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勞動局所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 四、違反前條規定,重複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