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災害: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二、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 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三、失能:指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第五等級至第一等 級之永久失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