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災害: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二、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
      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三、失能:指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第五等級至第一等
      級之永久失能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