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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勞工,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合法工作,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 生法之行業。 二、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合法工作之自營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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