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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失能或死亡時,勞工或申領權人,應於認定失能或死 亡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勞動局申請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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