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災害緊急處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落實職業災害通報與聯繫,
    加速災害原因調查與分析,主動提供個案協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職業災害定義與扶助
二、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條第 5款規定之事件,本要點
    除特別指定外,適用範圍以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為限,
    並區分為下列 3級:
  (一)甲級職業災害:罹災死亡 3人以上或傷害人數 5人以上之事件。
  (二)乙級職業災害:罹災死亡 1人以上或傷害人數 3人以上之事件。
  (三)丙級職業災害:罹災人數 1人以上,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
        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
        達24小時以上之事件。

三、營造工作場所之設施、設備,導致不特定人生命或財產危害之公共安
    全事件,比照乙級職業災害處置。但罹災死亡 3人以上或傷害 5人以
    上者,比照甲級職業災害處置。

  職業災害通報
四、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置職業災害通報電話( 2596-
    9928),指派專人24小時輪值受理通報(以下簡稱輪值人員)。

五、輪值人員接獲下列通報,立即進行職業災害緊急處置: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19)通報之事件。
  (二)事業單位依同法第37條第 2項通報之事件。
  (三)其他單位(人)通報職業災害之事件。

六、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視接獲通報之罹災人數,初步研判災害等
    級,依下列程序緊急處置。但12小時內通報之罹災人數有變動,適時
    調整災害等級與處置方式:
  (一)甲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電話通知勞檢處處長,勞檢處處長電話通知勞動局局長。
         (2)電話通知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
         (3)已知災害情況,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
            組。
         (4)勞檢處派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及蒐證,視需要訪談
            相關人員,初步瞭解肇災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
         (5)勞動檢查、蒐證或訪談結果,摘要上傳回報勞動局「職災處
            置服務隊」LINE群組。
         (6)勞動局(局長室)將輪值人員通報之災害資訊轉知市長室,
            並轉貼於「市政府」LINE群組。
         (7)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以上各款緊急處置程
            序亦同。
        2.書面通報表(傳真)
          登錄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24小時內分別傳
          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重建處及職業安全衛
          生署。
        3.即時簡訊或勞動安全電子報
          接獲職業災害通報 3日內,繕製災害發生簡介與可能預防對策
          ,全面轉知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注意防範。
  (二)乙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電話通知勞檢處處長,勞檢處處長電話通知勞動局局長。
         (2)電話通知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
         (3)已知災害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4)勞檢處派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及蒐證,視需要訪談
            相關人員,初步瞭解肇災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
         (5)勞動檢查、蒐證或訪談結果,摘要上傳回報勞動局「職災處
            置服務隊」LINE群組。
         (6)勞動局(局長室)將輪值人員通報之資訊,轉貼於「市政府
            」LINE群組。
         (7)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以上各款緊急處置程
            序亦同。
        2.書面通報表(傳真):同甲級職業災害處置方式。
        3.即時勞動安全電子報:同甲級職業災害處置方式。
  (三)丙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已知災害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2)轉知責任區勞動檢查員。
         (3)責任區勞動檢查員接獲通報翌日前(例假日順延),對發生
            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實施勞動檢查。
        2.書面通報表(傳真):登錄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72小時內分別傳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
          、重建處及職業安全衛生署。
        3.即時勞動安全電子報:責任區勞動檢查員實施職業災害檢查 5
          日內,繕製災害簡介與可能預防對策,全面轉知事業單位職業
          安全衛生人員注意防範。

七、輪值人員即時通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主要內容如
    下:
  (一)通報單位與時間。
  (二)災害發生時間、地址。
  (三)已知災害傷亡及發生情況摘要描述。
  (四)前往現場處理單位或人員姓名。
  (五)有關「時間」均紀錄至「分」。
  (六)提供LINE群組資料輸入人員姓名及職稱。

八、輪值人員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主要內容如下:
  (一)現在已知罹災人數(區分工作者與非工作者)。
  (二)初步研判肇災可能原因與責任。
  (三)初步研判違反之勞動法令與相關處置作為。

九、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其作用是作為意見交換及訊息提供,其群組
    討論訊息,不得對外轉述。

  職業災害先期處置
十、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至職業災害現場,應避免妨礙或影響救災
    。針對事業單位依下列情況,先予命令停工:
  (一)營造工作場所發生甲、乙級職業災害,工作場所與職業災害有關
        及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即命令停工。
  (二)非營造工作場所發生甲、乙級職業災害,以工作場所與相關作業
        命令停工。
  (三)丙級職業災害,得以工作場所與相關作業命令停工。

十一、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至職業災害現場,進行初步蒐證範圍,
      包括下列事項:
    (一)導致職業災害之直接或間接證物,扣留或照相存證。
    (二)照相或錄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毀損情況。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之紀錄。
    (四)罹災者僱傭關係(勞動契約)及最近一個月之工時、工資、出
          勤情況等勞動條件紀錄。

十二、接獲輪值人員通報之單位,在不妨礙或影響救災情況,先期處置措
      施如下:
    (一)甲級職業災害
          1.勞動局(局長室)
           (1)局長親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或瞭解蒐證情況。
           (2)局長或指定副局長召集相關人員,成立緊急處置專案。
           (3)視職業災害嚴重性,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前往關懷罹災
              者或其家(遺)屬。必要時,得依罹災程度,分別致贈傷
              亡緊急處置扶助金。
           (4)指定發言人,統一發佈新聞說明。
           (5)宣示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依法從重處分或移送管轄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2.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彙集勞檢處勞動檢查結果,初步研判災害原因與責任。
           (2)判斷事業單位違反之勞動法令。
           (3)確定停工範圍與罰鍰處分額度。
           (4)瞭解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之緊急救護情況及補償措施。
           (5)督導勞檢處研訂防範類似職業災害再發生之因應措施。
           (6)前述(2)-(6)款綜合彙整陳核後,送發言人適時發佈
              新聞。
           (7)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3.勞檢處(處長室)
           (1)處長親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蒐證。
           (2)視災害規模與嚴重性,立即調派具檢查類似災害專長之勞
              動檢查員,成立勞動檢查小組(含輪值人員),分工或分
              責任區,進行現場檢查與蒐證作業。
           (3)規劃並全面啟動勞動檢查職業災害相關事業單位之工作場
              所。
           (4)研訂並執行防範類似職業災害再發生之因應措施。
          4.勞檢處(輪值人員或勞動檢查小組)
           (1)確認罹災者人數與傷亡情況(區分工作者與非工作者)。
           (2)確定停工範圍,並立即送達停工命令。
           (3)全面照相蒐證,保全肇災證據。
           (4)蒐集事業單位管理措施之紀錄。
           (5)調查罹災者僱傭關係(契約)及最近一個月之出勤或輪班
              情況、工時、工資等勞動條件紀錄,作為研判補償責任或
              過勞等情事。
           (6)初步判斷事業單位災害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事項。
          5.勞檢處(職業災害案主辦單位)
           (1)指定專責勞動檢查員,彙集調查證據,研判災害原因與責
              任,撰述初步檢查報告。
           (2)瞭解事業單位緊急救護及職業災害補償措施。
           (3)必要時邀請專家鑑定。
           (4)認定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
           (5)研判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條
              、 284條業務過失責任。
           (6)填具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及「職業災害
              死亡/重傷勞工基本資料」(附表 2)傳真重建處。
           (7)撰擬新聞稿送局發佈新聞。
          6.重建處
           (1)接獲輪值人員傳真書面報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後
              ,再由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進行後續服務。
           (2)個案管理員24小時內(例假日順延)先以電話聯繫罹災者
              或其家(遺)屬,蒐集資料後填具「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服
              務情形」(附表 3)表達慰問關心之意。
           (3)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死亡者家(遺)屬協助申請本市或其
              設籍地之職災慰問金、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職
              業災害勞工家屬慰問金10萬元,俟申請資料文件備齊後交
              換回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科)及職安署提出申請;另需完
              成「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
              ,依評估需求執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4)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傷者本人或家屬,完成「職災勞工個
              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估需求執
              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二)乙級職業災害
          1.勞動局(局長室):必要時,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至職業
            災害現場指揮或瞭解蒐證情況。
          2.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瞭解並提報勞檢處職業災害檢查結果或緊急處置措施。
           (2)協助發佈新聞說明。
           (3)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3.勞檢處
            同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措施,但得指派技正以上人員代表
            至現場指揮蒐證,免撰述初步報告書。
          4.重建處
            同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措施。
    (三)丙級職業災害
          1.勞檢處
            轉知責任區勞動檢查員翌日前(例假日順延),至發生職業
            災害之工作場所,從嚴實施勞動檢查,並依實際情況,命令
            停工或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
          2.重建處
           (1)接獲輪值人員傳真書面報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後
              ,再由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進行後續服務。。
           (2)個案管理員 3個工作日(例假日順延)先以電話聯繫罹災
              傷者本人或其家屬,蒐集資料後填具「重大職業災害事件
              服務情形」(附表 3)表達慰問關心之意。
           (3)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傷者本人或家屬,完成「職災勞工個
              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估需求執
              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十三、經營公共運輸業之事業單位,因勞動場所緊急(非工作者上下班)
      事故,導致所屬「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符合第三點甲、乙級職
      業災害規定,免除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與撰述報告,但依下列程
      序處置:
    (一)勞動局(局長室)
          視職業災害嚴重性,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前往關懷罹災者(
          指事業單位之工作者)或其家(遺)屬。
    (二)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接獲通報後,轉知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2.瞭解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之緊急救護情況及補償措施。
          3.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4.彙集處置情況及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等事項,適時發佈新
            聞。
    (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1.指定專人與勞檢處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2.彙集勞檢處勞動條件檢查結果,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科,確定
            事業單位違反之勞動法令,並依法處分。
          3.協助職業災害補償爭議處理。
          4.勞動權益維護之法律扶助。
    (四)勞檢處
          1.輪值人員接獲通報,比照甲、乙級職業災害「即時通報」處
            置。
          2.輪值人員填寫「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24小時內分
            別傳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及重建處。
          3.輪值人員或另指派勞動檢查員,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蒐
            集罹災者最近三個月之工時、工資、出勤紀錄或休假等資料
            。
          4.初步判斷罹災者有否過勞情事。
          5.研判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條、 2
            84條業務過失責任。
          6.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送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處置。
          7.違反勞動基準法者,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如涉及業務過失
            責任,送勞動局移請管轄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
    (五)重建處
          比照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

十四、重建處接獲勞工保險局通報之職業災害事件(含未加入勞工保險者
      ),依下列程序處置(服務流程如附表 4):
    (一)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名冊,每月定期檢附問卷調查表(附表 5
          ),函詢接受服務意願,俟回復以電話連繫方式,評估是否有
          開案服務之需求,另個案管理員每月彙整問卷調查表回收情形
          陳核。
    (二)依職業災害死亡及失能給付名冊,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 7日內
          聯繫,評估是否有開案服務之需求。
    (三)勞檢處通報非甲、乙、丙級之職災事件、其他單位(縣市)轉
          介及其他通報管道,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 3日內聯繫,評估是
          否有開案服務之需求,並回復受轉介單位。
    (四)針對傷害或失能勞工之需求,提供勞動權益、職能培育、社會
          福利等諮詢、協助或轉介。
    (五)發現有甲、乙級職業災害死亡者,訪視其家(遺)屬,給予就
          業或其他支持協助。

  職業災害後續處置
十五、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勞檢處應針對下列場所,儘速從嚴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違反勞動法令者,移送勞動局從重
      處分:
    (一)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
    (二)職業災害相關事業單位在臺北市之全部工作場所。
    (三)職業災害相關自營作業者,位於臺北市之全部工作場所。

十六、勞檢處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協助鑑定,30日內完成職業災害檢討
      會,並撰述職業災害檢查報告,送勞動局核轉職業安全衛生署。但
      比照甲、乙級職業災害處置之事件,檢查報告送勞動局備查。

十七、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申請復工,勞檢處除檢視職業災害工作場
      所之改善措施外,並增加事業單位所屬全部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設備與管理措施檢查結果之改善措施。

十八、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與罹災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
      補償履行結果,列入復工審查重要參酌事項。

十九、事業單位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有關雇主應支付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
      業災害補償之金額,勞檢處應列管並派員追蹤補償情形,依法辦理
      。

二十、勞檢處每 6個月彙集統計各級職業災害事件,並分析災害原因,針
      對導致災害發生之設施、設備或管理措施,規劃、擬定勞動檢查、
      宣導等防範措施,並送勞動局備查。

二十一、勞檢處彙集職業災害案例,每年不定期召集職業災害工作場所負
        責人、管理人或工地主任,實施預防職業災害及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二十二、勞檢處建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或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之e-mail
        資料庫,編輯發行勞動安全電子報,宣導勞動檢查政策與職業災
        害預防。

二十三、罹災者若失能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者資格,由重建處提供職業重建
        、職業輔導評量或其它就業協助。

二十四、重建處每 6個月檢視個案服務情況,整理該年度職業災害勞工個
        案主動服務計畫(含各通報來源案件數、開案狀況、服務協助人
        次)之執行概況,並送勞動局備查。

二十五、罹災者或其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家屬,經重建處
        評估有求職或職能培育需要者填寫「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個案轉介
        表」(附表 6),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應優先指派專人,一案到
        底給予協助,或由職能發展學院免除甄試(含委託或補助單位)
        ,依其需求職類直接參加培育。

二十六、本要點規範之職業災害通報、先期及後續處置,適用就業服務法
        第46條第 1項第8-11款之外國籍勞工。

二十七、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
        )得以 1小時計算即時通報與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
        NE群組等相關作業時間,並計入加班時數。

二十八、本要點自 104年 4月28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