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住宅爭議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住宅法第五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以保障居住基本人權,使任何人皆享有公平居住權利,特
    設臺北市住宅爭議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設置委員十四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代表各一人。
    (二)社會或經濟弱勢、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代表六至八人。
    (三)具住宅、物業管理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三至
          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
    ,得由本局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人數應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一
    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為審議違反住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申訴案件。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惟本府各機關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
    代表出席,前開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

五、本會申訴案件之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
    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六、本會審議結果應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辦理。

七、本會之行政作業,由本局現職人員兼任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