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住宅爭議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企字第1093037 026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3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住宅法第五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以保障居住基本人權,使任何人皆享有公平居住權利,特
    設臺北市住宅爭議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設置委員十四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代表各一人。
    (二)社會或經濟弱勢、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代表六至八人。
    (三)具住宅、物業管理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三至
          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
    ,得由本局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人數應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一
    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為審議違反住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申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