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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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住宅爭議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制定依據

1. 住宅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