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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訂定「北門周邊地區設置廣告物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並自105年3月2日起實施。
二、前點認定範圍如附圖。
附圖-北門周邊廣告物管制範圍